马来西亚商标

 

法律框架

马来西亚的商标受新的《 2019年商标法》和《 2019年商标条例》的约束,该条例于2019年12月27日生效,并废除了1976年《商标法》和1997年《商标条例》。这些法律的管理和实践受到《商标法》的管辖。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公司。

马来西亚还是与商标有关和WIPO管理的各种条约的成员,其中包括: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2019年12月27日);

·       《关于国际货物和服务分类的尼斯协定》(2007年9月28日);

·       关于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维也纳协定(2007年9月28日);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1月1日)。

自1995年1月1日以来,马来西亚一直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成员。

 

 

未注册商标

 

根据法律,只有在注册商标受到侵权时,才可以采取针对商标侵权的法律诉讼。但是,所有未决商标或未注册商标不会丢失,因为自从马来西亚实行“首次使用”原则以来,就有某些普通法权利以假冒商标的侵权方式提供,前提是这些商标已获得在该国的商誉和声誉。至于马来西亚是否有足够的商誉,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取决于可以提供的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与一开始享有某些权利假定的注册商标相比,普通法诉讼中的假冒举证责任肯定更高。因此,将始终建议对注册进行保护。

 

 

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17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声称自己是商标的真实所有人的任何人都可以申请该商标的注册:

·       该人在交易过程中正在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  

·       该人已授权或打算授权他人在贸易过程中使用该商标。

与以前的法律类似,代表或商标代理人在提交专利之前不需要任何授权书。

本着长期应有的现代化精神,该法案终于迈出了巨大的飞跃,扩大了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公认商标的类型。在许多成熟的IP市场中,非传统标记已被视为一种传统,包括形状,颜色,声音,气味,全息图,运动标记的位置和顺序;请注意,它们必须是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的标志。

以扩大可注册商标范围的类似方式,集体商标现在受到新法案的保护,并被定义为“一种标志,用以区别作为商标所有人的协会成员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

对以前的《 1976年商标法》进行的一些剔除意味着,在新法规下,已取消了过时的商标概念,例如“防御性商标”和“商标关联”。

虽然人们广泛认可根据2019年文本可以保护的内容,但也有很多人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根据该法案第23节中列出的绝对理由,注册服务商将拒绝注册的某些商标包括:

·       没有任何鲜明特征的商标;

·       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引起的形状组成的标志,是获得技术成果或对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所必需的;

·       具有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欺骗或误导公众的商标;

·       违反国家公共利益,道德,利益或国家安全的商标;

·       由一个国家的国旗,国徽或皇家武器组成的商标;和

·       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的包含国际非专有名称的商标。

 

 

程序搜索

 

通过注册服务商确定的表格并支付规定的费用,可以通过申请的方式使商标注册簿可供公众查阅(受某些规定的条件约束)。

《商标法》第13条继续提供初步建议并由注册服务商进行搜索。在收到这样的请求后,注册服务商可以向任何打算申请商标注册的人提供有关商标是否表面上可注册商标的建议和搜索结果。这些建议和结果是保密的,不会提供给公众检查。尽管如此,在进一步调查或考虑之后,注册服务商可能会拒绝该商标不可注册的任何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撤回申请的通知,申请人将有权退还在提交申请时支付的任何费用。

 

 

应用

 

该法案为使商标管理更有效而采取的另一项措施是允许在一个申请中指定多个类别,从而取代了每个类别每个商标提交一个申请的需要。合并课程将减少成本,文书工作和正式考试时间。伴随着这一积极变化的还有相应的划分和合并申请的额度,以便商标所有者可以更好地管理其投资组合。

可以提交一系列商标(即,一个单一的申请,由不超过六个的商标表示构成,在实质性细节上彼此相似)。

该法令中有一项特别规定规定,无论《巴黎公约》申请的优先权如何,马来西亚商标的申请日期均应为其申请日期。任何此类优先权日期的目的都是确定审查期间权利的优先顺序。

 

 

检查

 

注册服务商将根据该法令第29条审查商标申请,包括在认为必要的范围内搜索较早的商标。在该法案中,为了权宜之计,现在仅允许注册人以绝对的(固有的可注册性)和/或相对的(与较早的或著名的商标冲突)为由,以注册服务商临时拒绝申请的形式罢工。法案。申请人有机会在书记官长书面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内做出陈述,修改申请或提供证据或信息。如果注册服务商在申请人一次性提交之后仍保持拒绝,

 

 

反对

 

《商标法》及其附带的法规规定了强有力的异议程序;涉及各方之间以及在注册服务商之间来回交换信息和文件。首先,在商标发布后两个月内,异议方提出异议并提出异议通知。异议提出后,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两个月内提出反陈述。在收到陈述后的两个月内,反对者必须通过法定声明的方式提交证据,以支持反对者。此后两个月,轮到申请人提交法定声明作为答辩并支持异议商标。

然后,反对者可以选择严格按照申请人的声明进一步提出回信。此后,除非获得注册服务商的许可,否则任何一方都不能进一步提出证据。完成证据后,注册服务商将要求双方提交书面意见。注册服务商有权下达命令:

·       拒绝注册商标;

·       绝对注册商标;  

·       根据他们认为合适的条件或修正案注册商标。

司法常务官的决定可上诉至高等法院。

在异议程序的每个阶段,注册服务商都严格控制适用期限的延长,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当事各方的程序延迟或滥用。为避免沟通不畅,另一方也有法定要求,在将相关文件的副本送达另一方后的三天内向注册服务商提交誓章服务。

《商标法》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供了在其向局长提出的行政诉讼中反对武器化的具体理由。它甚至允许在其前身最初开始的诉讼中,由商标的继承人继续提出异议。只要在规定的情况下,注册服务商当前的做法是应异议方的请求推迟任何异议程序,这种做法在该法案中得到了巩固。

 

 

注册

 

成功注册后,注册服务商只会发出密封的通知。如果注册所有人想要注册证明,则必须提交规定费用的请求。注册有效且结论性的推定(例外)将从注册后五年开始,而不是根据1976年法案的七年开始。多个类别注册的续签可以是选择性的,但必须通过提交分案的方式删除不续订的类别。

 

 

撤销商标

除了所有者自愿取消注册之外,注册所有者还应意识到,根据《商标法》,其注册可能受到各种方式的质疑。注册服务商可以在注册商标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以其为不当授予为由撤销其注册商标。更重要的是,在规定的不同情况下,法院可以(受屈者提出申请)撤销注册,包括自发出注册通知之日起三年不使用,或连续三个年度中止使用年期无正当理由。

法院也可以基于在购买注册过程中的作为,欺诈或不实陈述所基于的绝对或相对理由,由法院(受屈者提出申请)使注册商标无效。

 

 

执法

 

总体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商标在马来西亚均受到保护。商标权的大多数执行通常在吉隆坡的知识产权专门高等法院进行。未注册商标受普通法权利保护,尤其是在假冒侵权行为中。实际上,即使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如果由于保护未注册商标或其他商标的任何法律规则而阻止在马来西亚使用该商标,则注册服务商仍会根据第24(4)条的相对理由拒绝注册该商标。贸易过程中使用的标志,包括根据假冒法令使用的标志。

第159条具体规定,该行为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影响任何人冒充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诉讼权或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救济。但是,同一部分还规定,任何人均无权采取任何行动来防止或追回因侵犯未注册商标而造成的损害。换句话说,商标侵权行为只适用于已获得注册的商标。

新法规大大扩大了商标侵权及其豁免的范围。现在,即使在与原告注册的相似(相对于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类似商标,也可能构成侵权。责任将由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未经商标所有者授权的此类使用的二级用户承担。

将要求和准予的典型补救措施是:

·       禁止进一步侵权的永久禁令;

·       充分发现;

·       交货

·       声明;

·       一般和惩罚性赔偿;和

·       费用。

补救措施必须在索赔说明中提出。在申请人必须证明以下内容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初步禁令:

·       有待解决的严重问题;

·       赔偿不足以作为补救;和

·       便利的平衡有利于准予初步禁令。

为了更多地咬住已注册所有者已经可以使用的救济措施,法院现在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下达命令,要求其判处类似于严重损害赔偿的示例性赔偿,包括在侵权行为中存在轻浮性或需要惩罚被告的情况。典范性损害赔偿中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

·       被告是否故意侵权;

·       被告是否知悉原告的注册权;

·       被告的业务活动范围及其财务状况;

·       被告侵权活动的持续时间;和

·       被告的侵权行为在多大程度上侵犯了公众的正义感和礼节性。

可以预见,根据《商标法》,无根据地威胁侵权已成为可起诉的犯罪,尽管仅通知商标注册并不构成威胁。受屈的人可以向法院寻求宣告,认为威胁是没有道理的,可以索取因威胁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并且法院将禁止继续这种威胁。这将减少不与商标权相关的业务的人士所施加的任何rant吓。

根据《 2011年商品说明法》与假冒商标有关的许多刑事犯罪,处罚和执行规定已移至《商标法》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在修改了这两个法规之后,不再需要获得针对与注册商标不同的伪造商标采取行动的商品说明命令。取而代之的是,注册服务商的验证是否存在令人困惑的相似之处将是此类诉讼中的表面证据。

 

 

所有权变更和权利转让

 

根据《商标法》,马来西亚的注册商标最终已获得应有的法律承认,属于个人或动产,因此,与任何其他此类财产一样,也可能成为担保权益的对象。与其他可注册的交易(例如,商标转让,担保权益,提出所有权的指控或法院命令)一起,必须注意的是,除非这些交易已记录在案,否则这些交易不可针对另一个冲突的利益执行。注册表。唯一的法定例外是商标许可,根据当前职位,注册将保持非强制性。但是,如果商标许可已在注册处记录下来,则公众将被视为已知悉该许可。

许可条款意味着告别古老的术语“注册用户”。只要许可被书面放下并由许可人签名,许可即有效。明确承认“专有许可”和“分许可”。引入了专有许可的新权利,与非专有许可的权利不同。即使是被许可人遭受的损失,法院也会在侵权诉讼中予以考虑。

 

 

相关权利

 

该法令第24条第4款规定的驳回理由规定,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如果由于在先权利(包括在版权法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下)阻止在马来西亚使用该商标,则注册服务商将拒绝注册。

为了避免人为地将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在马来西亚是有限的,最长不超过25年)扩展到商标权的领域(如果是按时续展,则是无限的),根据该行为:

·       形状是由商品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       形状是获得技术成果所必需的;  

·       形状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

 

在线问题

 

该法案没有针对在线使用注册和未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的具体规定。但是,第162(2)(p)节指出,部长可以制定法规,以规范与在线使用商标有关的事项。在此之后,到目前为止,《商标条例》第6条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标志或商标时,注册服务商或法院将考虑该法令和条例的规定以及有关规定的联合建议。互联网上标志的商标和其他工业产权。

在马来西亚,域名注册由马来西亚网络信息中心Berhad(MyNIC)管理,该中心是科学,技术和创新部的下属机构。MyNIC允许注册任何可用的域名,但是它确实具有绑定所有域注册者的策略:MyNIC的域名争议解决策略(MyDRP)。例如,为证明域名抢注,投诉人必须证明域名与其商标相同或类似,并且域名是恶意注册和/或使用的。

如果成功证明了域名抢注,投诉人将无法寻求赔偿命令。MyDRP指出只有两种补救措施:

·       要求域名抢注者将域名转让给投诉人;  

·       要求抢注者删除有争议的域名。

如果当事方对MyDRP程序不满意,并希望将此案提交法院或通过其他争议解决机制(例如ICANN,WIPO或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进行,只要MyNIC随附了此类文件,则可以这样做。否则,将意味着MyNIC将执行MyDRP程序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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