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
法律框架
商标法及其相关法规对日本的商标注册和保护进行了规定。商标审查指南在日本专利局(JPO)的商标申请审查中也起着重要作用。
此外,《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还保护未经注册的已注册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以及某些商品配置。
国际化
以下国际条约适用于日本: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商标法条约;
· 《新加坡商标法条约》;
· 《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尼斯协定》;
· 马德里议定书;和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未注册商标商标法
根据《商标法》,未注册商标仅在某些情况下受保护。
在先用户的权利:即使未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在以下情况下,在先用户也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
· 在随后的商标申请时,未注册商标对于日本的消费者或交易商来说是众所周知的,其商品或服务与先前用户的业务有关;和
· 在先用户无意使用未注册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
先前的用户:
· 不得寻求针对侵权者的强制令或补偿性赔偿;
· 只能在随后的商标申请时使用该商标的特定区域内使用其未注册商标,并且只能与当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关;和
· 只能随其业务一起分配商标。
防止不正当竞争法
众所周知或著名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某些商品的配置受《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该法令规定,在不正当竞争对个人业务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该人可以寻求禁制令,如果损害是过失或故意造成的,则为补偿性损害赔偿。
“不正当竞争”包括:
· 使用消费者或交易商众所周知的识别他人的商品或业务的商标,从而引起与该方的商品或业务的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性);
· 使用他人的商标来识别自己的商品或业务,该商标在消费者或交易商中是著名的;
· 模仿他人商品的配置(除非这种配置对于确保商品本身的功能必不可少)。
注册商标所有权
打算将商标用于与其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或公司,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并拥有商标。实际使用不是商标注册的要求。申请商标注册时不需要委托书。
保护范围
受保护:《商标法》规定,商标应能被人为识别,并且应由字符,图形,标志,三维(3D)形状,颜色或其任意组合或声音组成,并用于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与申请人的业务有关。在2015年4月,运动标记,全息标记,本身的彩色标记,声音标记和位置标记也成为了商标。
当JPO的审查员确定商标符合所有注册要求时,即授予商标权。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是专有权利,在日本特许厅注册商标后,该商标将在整个日本生效。商标法遵循先申请原则。
未受保护:根据商标法,除非满足以下实质性要求,否则商标申请将被拒绝:
· 该商标具有足够的独特性,使消费者能够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 根据《商标法》,该商标可注册。和
· 该应用程序不违反任何条约。
如果申请人可以证明其具有特定用途的独特性,则某些缺乏独特性的商标(通用术语除外)仍可以注册。此外,由工业合作组织,工商联合会,工商联合会或特定的非营利性公司拥有的产品或服务的地名和通用术语组成的驰名商标(包括等效的外国法人实体)可以注册,只要它满足其他要求。
即使一个商标具有足够的独特性,如果它属于《商标法》第4节中关于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的各种规定之一,则将被拒绝。
禁止公共利益的例子包括:
· 由日本或任何外国的国旗,徽章或其他徽章,红十字会或类似标志组成的商标;
· 侵犯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商标;
· 对商品或服务质量产生误导的商标;
· 3D商标,仅包含对商品或其包装的使用或目的必不可少的功能性功能;和
· 包含外国驰名商标且被恶意使用的商标。
禁止个人利益的例子包括:
· 包含他人姓名或肖像的商标;
· 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
· 与事先注册有冲突的商标;
· 在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上引起混淆的商标;
· 以TRIPs协议或JPO禁止的方式表明地区起源的葡萄酒或烈酒商标;和
· 如果申请人恶意使用该商标,则该商标与在日本或国外的其他知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可以标识相关商品或服务。
防止不使用商标的措施:如果对申请人是否正在或计划开展与指定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业务有正当疑问,审查员将初步拒绝商标,并相应地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在其已指定的申请中证明了该商标的使用或预期使用,则可以驳回该拒绝:
· 广泛的商品或服务;
· 两个或多个不同的零售服务;
· 一般零售服务。
程序检查
申请人可以亲自通过邮件或在线向日本特许厅提出商标申请。
满足正式注册要求后,审查员将检查申请是否满足注册的实质性要求。
如果审查员发现拒绝申请的理由,他或她将在18个月内相应地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提出书面论点或修改作为回应。在实施《新加坡商标法条约》之后,申请人有更多的机会要求将提交答复的具体时限延期–在时限届满前可以延期一个月,并且即使在时限到期后,也可能会提出另外两个月的延期。无需显示合理的理由即可获得这些扩展。
如果申请人未回复JPO的通知,或者其书面论点或修改未能推翻拒绝的理由,JPO将发布拒绝决定。
申请人可以对日本特许厅的决定提出上诉,如果不上诉,该决定将是最终决定。
如果请求上诉,将由审判审查员小组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专家组作出不利裁定,申请人可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上诉;如果失败,则拒绝决定为最终决定。
注册
如果审查员确定没有理由拒绝申请,或者如果这些理由被驳回,则他或她将签发批准决定。实际上,如果JPO找不到拒绝申请的理由,则从提交申请到注册决定平均需要10到14个月的时间。
商标权是在注册了商标权并支付注册费后确定的。
商标注册将随后在商标中发布宪报。
保护期限自注册之日起十年。商标权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续展请求,每十年进行一次续展。
反对
任何人均可在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发表后两个月内提出反对注册的异议。一旦向日本特许厅提出异议,审判审查员小组将考虑其是否值得。
异议的理由类似于在考试阶段被拒绝的原因(即缺乏独特性和不可注册性)。
如果JPO打算接受异议并撤销注册,则必须提供原因的通知,并为权利持有人提供对此类通知提出异议的机会。
如果权利人反对异议成功,商标注册将保持不变;否则将被撤销。反对者不得对维持注册的决定采取任何行动。因此,为了在保持注册后对注册进行竞争,对手必须要求JPO进行无效审判。
在决定撤销注册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如果没有上诉,则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商标撤销
除了成功的异议外,出于以下概述的原因,可以从商标注册簿中删除注册商标。
取消/放弃:权利人可以自愿取消其商标权。取消可能适用于全部或仅部分指定的商品或服务。
无效:利害关系方可以基于与反对商标注册相反的理由,请求日本特许厅进行审判,以使商标注册无效;另外,可以根据注册后发生的一些事实寻求无效。
即使在注册商标权过期或被放弃后,也可以开始无效审判。但是,基于缺乏独特性或禁止个人利益等理由的无效审判,不得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后提出。
一旦使注册无效的决定成为最终决定,原则上,商标权可追溯地视为不存在。
撤销:任何人都可以根据以下理由要求日本特许厅(JPO)撤销注册商标:
· 不使用-如果权利持有人或其被许可人在日本至少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
· 使用不当–如果权利人或其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方式使用注册商标。
· 不同人拥有的相似商标-如果由于转让注册商标权而使相似的注册商标属于不同的人,并且一个人使用该商标是为了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可能会导致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混淆。
如果商标所有者的权利在《巴黎公约》或《商标法条约》的签署国或《 TRIPS协定》的成员所在的国家/地区注册,则权利持有人可以寻求撤销其日本商标注册的权利,前提是其代理人或代表在未经授权的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未经所有者授权提交商标申请。
搜索次数
日本特许厅提供了一个公共数据库,称为“日本专利信息平台”,可以在其中以多种方式搜索商标。
执法商标法
对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未经授权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即构成侵权。《商标法》规定,某些筹备活动应视为构成侵权。
这些包括:为转让,交付或出口而在其货物或包装上拥有的指定商品或与指定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商品,并附有注册商标或与其类似的商标;以及专门用于制造指示注册商标或与其类似的商标的产品的产品的制造,转让,交付或进口(作为一项业务)。
发生侵权的情况下,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或其注册独占被许可人)可以通过向地方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来行使其权利。也可以考虑在某些私人实体(例如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之前进行其他争议解决。
下面概述了根据《商标法》可获得的商标侵权补救措施。
民事救济:原告可寻求对有或没有过失或故意的行为的侵权方(或极有可能侵权的一方)实施强制令。原告可以与禁制令一道寻求命令,要求销毁侵权商品并移走用于实施侵权的设施,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防止侵权。
原告也可以寻求初步禁令。为此,原告必须因侵权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法院有时要求发布保证金。
如果发生过失或故意侵权,也可以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假定侵权者有过失。为减轻评估损害的负担,《商标法》提供了以下可选措施来计算损害赔偿:
· 所有者的每件物品的预期利润乘以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乘以所有者的生产或销售能力的程度(对于超出所有者的生产或销售能力的部分,也可以要求赔偿的金额为应得的版税);
· 侵权人的实际利润;
· 相当于应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数额(在确定应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数额时,法院可以考虑原告和被告之间可能会在侵犯有效商标权的前提下确定的数额) 。
如果权利人使用其中一种措施证明金额,则将假定为所造成的损害。但是,权利人可以通过证明损害赔偿额来寻求实际的损害赔偿。
原告可以另外要求其他损害赔偿,例如间接损害(例如,对品牌声誉的无形损害)和律师费,尽管法院倾向于仅在有限的范围内确认对律师费的要求。根据适用的日本法律,没有惩罚性赔偿。
权利人可以寻求命令以恢复品牌声誉,包括纠正性广告。
刑事处罚:故意商标侵权可处以最高10年的监禁和/或在某些情况下罚款1000万日元。
防止不正当竞争法
民事救济:注册商标或未注册但知名或著名商标的所有者的业务因不正当竞争而遭受(或可能遭受)损害的所有人,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侵权方(或极有可能侵权的一方),无论该方是过失还是故意。原告还可以寻求命令以销毁侵权商品并移走用于实施侵权的设施,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防止侵权。
如果出现过失或故意侵权,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与《商标法》一样,《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也提供了一些可选措施来计算权利人的损害赔偿。但是,与《商标法》不同的是,不推定过失。
根据民法典,原告还可寻求:
· 在有或没有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归还以不正当手段充实侵权;和
· 恢复品牌声誉的命令,包括在疏忽或故意侵权的情况下提供纠正性广告。
刑事处罚:以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目的挪用驰名商标的,可处以监禁和/或罚款。
上诉
对地区法院的裁决不满意的一方可以向主管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的裁决随后可以在有限的理由下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所有权变更和权利转让分配
权利人或申请人可以转让其与商标或商标申请有关的权利。转让文件无需经过公证或合法化。
申请人身份的转让:转让人或受让人必须向JPO提交所有权变更通知。该通知一经提交,转让即生效。
注册商标的转让:注册商标权转让的申请必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或者,如果获得了转让人的同意,则只能由受让人提出。
如果所申请或注册的商标通过合并,继承或其他一般继承方式转移,则将立即生效。但是,继承人必须通过提交变更所有权的通知(注册之前)或注册商标权转让的申请(注册之后)来通知JPO。
如果该商标是由于智力或文化活动而产生的原创性和创造性表达,则也将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无需任何注册。
《公司法》禁止不诚实地使用商品名称或公司名称,以免与其他公司名称混淆。
· 通过互联网(例如,在线销售商标产品)提供商标商品或服务;
· 通过显示商标的网站提供服务(例如,在监视器或屏幕上显示商标的移动银行服务);和
· 在互联网上或通过互联网提供与商标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广告,价目表或其他商业文件组成的信息。
根据《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的保护扩展到了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域名抢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规定,任何人不得恶意获取,保留或使用与第三方拥有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从而保护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