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商标
法律框架
相关国家法律包括:
· 商标条例(新版本– 5732/1972);
· 1940年商标实施细则;
· 1934年商标法(工业产权保护);
· 经修订的1929年《商品商标条例》;
· 1935年《商品商标实施细则》;
· 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保护)法(5725/1965);
· 《原产地名称(起源于外国的原产地名称注册程序)实施细则》(5727/1967);
· 原产地名称(上诉委员会程序)条例(5727/1966);
· 《符号保护法》(5735/1974);
· 商标实施细则(马德里议定书的实施)(5767/2007);
· 《不当得利法》(5739/1979);
· 商业侵权法(5759/1999);
· 消费者保护法(5741/1981)。
以色列签署了以下国际条约:
· 斯德哥尔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1967年);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斯德哥尔摩,1967年《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尼斯协定》(1967年);
·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斯德哥尔摩(1973年);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未注册商标
虽然《商标条例》主要为注册商标提供保护,但同时也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未获认可的未注册商标可能受到以下保护:
· 商业错误法(5759/1999),其中包括假冒侵权行为;
· 《消费者保护法》(5741/1981),根据该法,可以以欺骗消费者的方式对使用该商标的第三方提起诉讼;
· 《不当得利法》(5741/1981),其中禁止在商标中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使用自己的商誉。
根据以色列法律,建立上述权利没有特定的使用要求。每个案件都是根据案情来判断的。为了确定是否有资格获得保护,商标的期限,范围,使用性质和商标性质均已考虑在内。
未经注册的权利也可能受到不同法律的保护,包括《不当得利法》,《商业侵权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注册商标
任何人或法人均可获得商标的保护。提交之前不需要授权书,但必须在稍后阶段将其提交给以色列商标局(ITO)。无需公证或合法化。
保护范围
通常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包括虚构,任意或独特的商标或已获得独特性的商标。
以下标志不符合注册条件:
· 指与以色列总统或他或她的家人有联系的标志,或与总统的惠顾有关的标志,或从中可以推断出有联系或惠顾的标志;
· 国家,其机构,外国或国际组织的标志和徽记,以及与这些标志相似的任何标记;
· 公共装甲轴承,任何国家使用的官方标志或印章以及与任何国家类似的标志,以及可以从中推断出所有人享有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光顾,为其提供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任何标志,除非可以证明版权所有者有权使用它;
· 出现以下任何词的商标:“专利”,“专利”,“由皇家字母专利”,“注册”,“注册外观设计”,“版权”,“假冒伪劣”或该词影响;
· 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标记;
· 可能欺骗公众,带有虚假的原产地标记或鼓励不正当竞争的商标;
· 如果该地理标志可能会误导该货物所起源的真实地理区域,则该商标中应包含有关该标志所指地理区域内商品的地理标志;
· 包含地理上正确的地理标志的商标,但包含虚假的陈述,表明该商品起源于其他地区;
· 与具有宗教意义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 除非已获得该人的同意,否则该商标将出现在该人的代表商标上;在已故人的代表的情况下,除非有合理的理由无法获得该人的代表,否则必须获得其继承人的同意;
· 与已经针对同一商品或商品说明进行注册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某种程度上近似于这种商标,以致造成混淆;
· 由数字,字母或文字组成的商标,通常在贸易中用于区分或描述商品或商品类别,或直接引用其字符或质量,除非该商标具有鲜明的特征;
· 除非以特殊方式表示或具有独特特征,否则其一般意义是地理或姓氏的商标;
· 如果某酒或烈酒并非源自该地理区域,则该商标用于标识包含该地理标志的酒或烈酒;
· 与驰名商标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商标,即使该商标未针对驰名商标的商品或具有相同描述的商品进行注册;
· 与驰名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即使是在无关商品或服务上,如果寻求注册的商标也可能表明寻求商标的商品与该商标的注册所有人之间的联系商标,并且该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可能会由于使用所寻求的商标而受到伤害;和
· 如果该商标很可能欺骗公众或引起不正当竞争,则该商标应与其他人或实体的名称或商业名称相同,相似或包含该商标。
程序备案和审查程序
以色列提供多类商标申请。商标在提交后约10个月进行检查,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加快诉讼程序。
该检查基于绝对和相对依据进行。
以色列的独特程序涉及基于相应待决申请的存在而进行的拒绝(跨部门诉讼)。如果发出这样的拒绝,则当事各方可以通过达成注册服务商批准的解决方案来解决冲突。否则,注册服务商将基于以下三个标准发布决定:
· 申请人对选择商标的诚意;
· 各个标记的使用范围;
· 申请的提交日期。
根据当地的惯例,由于以色列属于普通法国家,在这些普通法国家中,商标权通常可以通过使用获得,因此与申请日相比,重点是首次使用和使用量。
对审查员异议的回应必须在三个月内提出。如果在截止日期之前未提交任何响应或不请求延长时间,则ITO最终将关闭文件。延期自应提交答复之日起最多八个月,而申请人必须在首次办公室行动后的两年内完成考试。
商标一旦被接受,将在《商标公报》中发布。
反对
发布后,第三方有三个月的时间反对注册。如果没有异议,商标将继续注册。反对期不能延长。
异议提出后,申请人有两个月的时间通过提出反陈述作出回应。此后两个月,反对者必须提交其证据以支持反对者。随后,申请人有两个月的时间提出抗辩证据,然后对方可以作为回应提出证据。证据以誓章形式提交。然后,安排在ITO之前进行一次口头听证(除非各方达成程序协议以免进行盘问)。双方随后继续提交其口头或(通常)书面总结,并作出答复。此后将发布决定。该决定是最终决定,具有约束力,除非向相关地区法院上诉。
注册
如果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或异议已被驳回,商标将继续注册。
续约
自申请之日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撤销商标
无效诉讼:任何人都可以以不符合注册条件为由,从商标注册簿中删除或修改商标,进行无效诉讼。该申请应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但是,如果申请是恶意提出的,则没有五年期限。
取消行动:注册商标在其注册日期后三年后可能会变得容易受到不使用取消行动的影响。任何第三方均可基于无善意意图将商标用于其所注册的商品而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行动,并且没有善意使用商标在撤销申请之前的三年内的有效期。
原则上,取消和无效行为应首先提交给注册服务商。然后,可以在二审中将注册服务商的决定上诉到相关的地区法院。但是,有些诉讼可能会提交给初审法院。
搜索次数
官方商标搜索是针对要求的任意种类的任何相同或容易混淆的商标,文字商标和设备商标进行的。
执法民事诉讼
临时补救措施的请求是保护商标最有价值的工具之一。如果法院确信原告有很好的机会赢得诉讼,并且便利的平衡有利于原告,则将向原告授予中间禁令。过度拖延诉讼的原告可能不会获得临时补救。没有任何经验法则规定必须经过多少时间才能构成这种延迟。这取决于每种情况的情况。可以在侵权发生之日起七年内的任何时间提起主要诉讼,包括要求永久禁令的诉讼。但是,在极端情况下,多余的延误可能会阻止原告将索赔提交法院。
侵权索赔通常是向地方法院提出的。如果原告胜诉,则它有权获得禁止继续侵权的禁制令,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防止货物被销毁并提供经济补偿。
行政程序
根据《海关条例》,海关有权扣留涉嫌侵权商标的进口货物。
尽管不是强制性的,但权利人有可能在向海关记录其注册商标时提出投诉。强烈建议如果权利持有人知道特定装运的侵权货物运往以色列,或者希望将某些商标提请海关注意,则提起此类投诉。
尽管如此,海关仍被授权扣押可疑货物(无论是由于权利人提出的投诉还是由于对进入以色列的货物进行了随机检查)。扣押此类货物后,海关必须将适当的通知发送给权利人和进口商。
在大多数涉及小批量货物的情况下,海关会根据权利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启动一个简短的程序,同时同意销毁该货物,其中表明了其认为该货物确实侵权的理由,并规定它将予以赔偿。进口商因扣押而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在进口商发起的任何诉讼中加入海关。
在其他情况下(大多数情况下,当装运中包括大量货物或昂贵货物时),海关将启动漫长的程序,在此程序中,权利人必须提起诉讼。第一步,权利人必须向海关提交银行担保,以补偿进口商因扣押或提起诉讼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不论采取长或短程序,权利人在收到海关通知后都有三个工作日(可能还会再延长三天)作出回应。它可以提交所需的银行担保和相关文件以完成简短程序。海关仅在提供银行担保后,才将进口人的详细信息告知权利人,并让其获取扣押货物的样品。因此,如果权利持有人决定继续进行简短程序,它将不会收到任何有关装运的详细信息。
提交银行担保后,权利人可以在通知日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进口商友好解决此事,或对它提起诉讼(提出合理请求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如果权利人选择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则货物将被释放。
刑事诉讼
知悉商标侵权构成刑事犯罪。以色列警察在其地区欺诈调查部门中设有地区知识产权部门。这些知识产权部门由首席调查员管理,负责处理侵权的犯罪方面。知识产权单位可以根据其自身调查获得的信息或商标所有人提出的投诉采取行动。通常要求商标所有者通过出庭作证并证明侵权的性质来协助警察。商标所有者仍然有可能提起私人刑事诉讼。
所有权变更和权利转让分配
· 所有者与授权人之间的关系,包括所有者对授权人的使用的控制程度;
· 一份声明,据许可人所知,许可的记录不会引起公众的困惑(如果总协议中没有与此相关的陈述,则可以另作陈述)。
需要合并证书的副本。该证书必须反映出证明合并的公职人员或代理机构。此外,还必须提交委托书。
· 由公职人员或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名称更改的名称更改证书副本;
· 公证确认书的副本,表明更改名称已在所有者成立国的适当当局登记。
· 公证确认书的副本,表明合并是在拥有人的注册所在国家/地区的适当当局进行的。
由于所有文件都以电子方式归档,因此简单的副本就足够了。但是,如有必要,ITO保留要求提供原始/认证文件的权利。
在特定条件下,具有艺术价值或口号的商标徽标可能会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三维(3D)标记可能受设计法保护。
与其他知识产权重叠的商标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以色列法院几乎没有解决。看来大多数情况会根据情况而定,但尚无明确的指导方针。
以色列互联网协会(ISOC-IL)充当“ .il”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ccTLD)下的域名注册机构。
IL-DRP是一种替代性的争议解决程序,旨在解决有关.il ccTLD下域名分配的争议。IL-DRP并非旨在创建或替代司法判例或判例。
根据“ .il”下域名分配的规则,IL-DRP将逐案审查第三方对ISOC-IL现有域名分配的挑战。关于持有人分配域名的争议可以由第三方根据以下理由提出:
· 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商号,注册公司名称或法人实体注册相同或令人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