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利
保护和执行外观设计权:德国
法律框架
德国注册的外观设计受《外观设计法》的管辖,该法最近被更名,以反映德国注册的外观设计现在正式被称为“外观设计”的事实,而不是以前使用的“美学模型”。这是德国法律中一个有趣的矛盾之处,因为即使在《外观设计法》本身中,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的德国官方名称仍是“共同体美学模型”。
由于德国是欧盟的成员国,因此欧盟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直接适用,涵盖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的国际外观设计也可以根据《外观设计法》获得保护,只要德国是国际外观设计申请中的指定国家。
未审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提交注册的外观设计是否符合外观设计保护的实质性要求。如果所涉及的设计因无效请求而受到质疑,DPMA可能会审查它们是否满足这些要求。如果在外观设计诉讼中提出索赔,并且外观设计通过反要求宣告无效的声明提出质疑,则外观设计侵权法院可以审查保护要求。
未注册的设计
《外观设计法》未规定国家未注册的外观设计权。但是,根据《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可能会产生未注册的外观设计权利。根据《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框架,有关外观设计必须以本领域的欧洲专业人员可能已经注意到的方式在欧盟内部公开。未注册的设计权的保护期限为三年。
此外,未注册设计权的执行要求被质疑的产品是复制原件的结果,这涉及建立主观因素,例如对原件的了解。在实践中,如果被质疑的产品与原始设计的主题如此相似(或相同),以至于假设比先前的知识少做任何事情都是不合理的,则法院可以假定知识。
注册外观设计
任何利害关系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可申请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是否在法律上也有权拥有该外观设计是一个不同的问题。但是,DPMA不会在申请时询问申请人是否有权享有该外观设计的主题。实体设计法规定,设计者或其法律继承者有权享有设计权。
设计主题的可注册性取决于几个法律要求。根据《外观设计法》第3节,以下内容不包括在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中:
· 仅由其技术功能产生的设计特征;
· 设计特征,必须以准确的形式和尺寸进行复制,以便将使用了该设计或与其结合使用的产品连接到另一产品。但是,此排除项有一个例外-用于连接模块化系统中多个可互换零件的设计功能可以注册;
每个注册外观设计(包括同一申请中的多个外观设计)的续展费用根据每个保护期而有所不同,如下所示:
设计应用程序可以由设计人员或其代表提出。代表可以是专利律师或法律律师。
一个申请最多可以提交100个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法》第12(1)条)。
审查完申请并纠正所有形式错误后,便会注册外观设计并随后进行发布(在适用情况下,延迟发布附图)。
设计权最初归属于设计的创建者。它们可以通过订立合同进行转让和转让。此类合同通常以书面形式订立,以确保协议条款的明确性,或确保可以在法庭上证实外观设计的所有权转移。但是,没有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可以授予设计权,尽管设计许可不如专利许可那么普遍。这可能是由于通常会注册外观设计的事实,因为其所有者会在市场上寻求排他性位置,如果将成功的外观设计许可给多个第三方甚至竞争对手使用,则会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