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专利
保护和执行外观设计权:法国
法律框架
法国的外观设计保护可以通过法国外观设计申请,指定法国或欧盟的国际申请或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交的直接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来主张。对于法国外观设计和指定法国的国际注册,将适用法国IP编码;而指定欧盟的共同体外观设计和国际注册将受相应的欧盟法规的约束。指定法国的国际注册被视为等同于法国外观设计登记。
鉴于实质性规定为相同的。
根据欧盟法律,外观设计保护产品的外观,而根据先前的法国法律,外观设计则保护产品的形状。产品的性质,预期用途或形状没有限制,尽管计算机程序已明确排除在外保护。
保护适用于产品的全部或部分,以及“复杂”产品,“复杂”产品的定义是由多个产品组成,这些产品可以更换。
未注册的设计
尽管未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可能会强制执行,但法国法律并未为未注册的外观设计提供保护;这种未注册的保护措施使法国时装业受益匪浅。在某些情况下,外观设计也可能受到以下保护:版权。
注册外观设计
《知识产权法》第L511-2条规定,只有外观设计新颖且具有个性,外观设计才能受到保护。排除项适用于由功能决定的形状或将产品的某些零件或复杂零件的不可见零件互连所需的形状产品。
新奇
如果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没有披露相同的外观设计,则该外观设计是新的。如果设计的功能仅在非实质性细节上有所不同,则认为它们是相同的。披露不限于欧洲联盟,因此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司法管辖区进行;但是,根据正常的商业惯例,必须由欧盟内部的专业人员合理地了解。例如,欧盟总法院裁定,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数据库中公开专利即构成披露(2015年10月15日,T-251 / 14)。
不能将现有技术结合使用来破坏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巴黎上诉法院,2015年3月27日,PCA诉Suzy),但是,如果结果在细节上与非实质性细节有所不同,则可以将现有产品组合视为新设计现有设计(巴黎上诉法院,2015年4月7日,Françoisde Fontenelle v温森()。
提交日期或要求保护的优先权日前12个月内进行的披露不会破坏新颖性,但前提是该披露是由创建者或其继承人,第三方根据创建者或其继承人提供的信息进行的,或违反创作者或其继任者的权利。
个性
如果设计对知情观察者产生的总体印象与现有技术所产生的印象有所不同,则考虑到设计者在设计过程中的自由度,则该设计具有个性。这个概念决定了被保护人享有的保护范围。设计。
“知情的观察者”将取决于产品的性质及其贸易渠道,但由于他或她的个人经验和对该行业的了解,因此始终会格外警惕(最高法院,2013年4月3日)。视产品而定,知情用户既可以是产品的最终购买者,也可以是专业购买者(2016年5月27日,巴黎高等法院,涉及男士内衣),也可以仅仅是最终用户(2016年6月28日,巴黎上诉法院,涉及玩具气球)。知情的观察者不了解产品的技术知识,位于商标法中的“普通消费者”和专利中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之间。法律。
设计师的自由只能受技术,法律或功能方面的考虑(所有商业方面的考虑都被搁置)限制。这意味着源自这些考虑因素的特征在评估个人时将被忽略特点。
非功能性
仅由产品的技术功能决定其功能的产品外观不符合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条件。
法国法院采用了欧盟判例法,规定美学不是外观设计法的标准(巴黎上诉法院,2015年3月27日)。换句话说,设计必须不具有专门的功能形状,而可以是技术上的性质或功能,只要保护的标准是遇见。
法院将考虑部分或全部描述该产品的现有专利的存在。建议申请人谨慎考虑各种知识产权之间的潜在相互作用,因为它们会极大地影响专利和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有效性(巴黎上诉法院,2015年11月10日,STRAB诉METALFIX)。设计申请可以快速发布,推迟发布可能对保持专利的新颖性很有用。应用程序。
如果功能方面不是主要特征,那么形状具有功能方面的事实就不会使外观设计不符合注册要求。必须确定创作者是否考虑了功能以外的考虑(EUIPO,第三庭,R-690 / 2007-3)。
备件
备件在法国法律中没有区别对待。这意味着仅保护备件(例如汽车引擎盖)的设计是有效的,而不考虑整个产品(例如汽车)。从整体上考虑产品会引起对复杂产品的性质和互操作性。
复杂产品: “复杂产品”定义为由多个可替换组件组成。复杂产品的某些部分有资格获得保护如果:
· 在最终用户正常使用期间,它们仍然可见;和
· 可见部分符合新颖性和个性的一般标准。
维护,保养和维修不视为正常使用。“最终用户”指的是为其实用程序获得外观设计的人,而不是将其纳入复杂最终产品的第三方(巴黎高等法院,2009年3月13日,Albright诉Schaltbau)。例如,汽车引擎盖的内部布局将不会受保护的。
如果产品具有多种潜在用途,则至少在一种使用类型中,该部件必须可见。
互操作性:第L511-8条将产品的外观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该产品的形状和尺寸必须准确复制以与另一产品机械关联,以便每个产品都能发挥其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形状的功能不是必需的,而是制造商的选择。因此,本排除条款旨在使第三方能够与原始内容兼容的市场元素产品。
但是,如果形状设计成允许在一个集合中组装多个连接,则该形状有资格获得保护。此处的目标是启用对集合及其组合的保护,将其视为单个创建。
程序
外观设计注册的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或由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注册,就座或设立的代表亲自提出。
如果申请涉及多个外观设计,则包含外观设计或应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属于同一洛迦诺类别。当应用程序关注时,此条件不适用装饰。
申请必须包括:
· 申请表规定:
o 申请人的身份;
o 应用程序中的设计数量;
o 申请中包含的图形或摄影复制品总数(最多可复制100张);
o 与每个外观设计有关的复制件的数量;
o 必要时,表明该申请的发布应被延迟或先前申请的优先权要求;
· 设计的图形或摄影复制品–每次复制都必须涉及单个对象,以排除所有其他材料(叙事,图例或并非设计不可或缺的任何其他指示是不允许的)。仅出于记录目的,复制品可能附带简要说明;
· 如果指定了代表,则具有授权书(律师和知识产权律师除外)。
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可以要求将发布推迟最多三年。该延期关系到整个应用程序,即使它涵盖了几种设计。申请人可以随时放弃延期。但是,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申请人必须请求公开。设计。
该外观设计自其应用之日起受五年保护。该期限最多可续签四次,总保护期限为25年。
涉及侵犯法国外观设计或法国外观设计或法国外观设计的国际注册的有效性的案件,必须提交10个主管地区法院之一审理(波尔多,里尔,里昂,马赛,南泰尔,南锡,巴黎,雷恩,斯特拉斯堡和Fort-德法国)。
第L512-4条规定了无效的若干理由。如果外观设计不符合L511-1至L511-8条规定的实质性保护条件,则将被宣布为无效。其中包括与以下条件有关的条件:
至于新颖性,要考虑的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可获得的所有材料,包括受专利保护的材料。版权。
· 设计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原则。迄今为止,还没有关于外观设计的法国判例法,但是在商标法中,直接引用毒品,煽动种族主义或利用最近的恐怖袭击的申请被拒绝。
· 该设计使用了较早的受保护的独特标志(例如商标,公司名称,商品名称或商店标志)。取消是基于在先标志的复制,而不论外观如何(例如,参见2015年1月28日的欧盟一般法院T-41 / 14号案件)。
通过外观设计注册所赋予的保护,延伸到了不会在知情的观察者身上产生不同的总体视觉印象的任何外观设计。相同的概念定义了个人特征和设计所享有的保护范围。前者越大,保护越好享受。
巴黎高等法院定期提醒诉讼人,混淆的可能性与侵权无关;必须简单地证明这两种设计共享大量的视觉元素,从而带来相同的整体视觉印象(巴黎高等法院,2015年5月15日)。
保护范围完全由提出的意见决定,而不论实际使用的情况如何,申请者在提交意见时必须格外小心,以期能得到法官的解释(巴黎高等法院,4月16日)2015)。
这三个因素用于方程式(N x X x P)中,以计算索赔人的利润损失额。
法国的外观设计可以转让,许可或保证。相应的契约,合同或判决必须记录在“法国外观设计注册簿”中,以便可以对第三方执行。文件必须为法文(或翻译必须为法文)假如)。
这些文件不必是正本,扫描的副本就足够了,因为现在所有程序都以电子方式进行。记录中最多只产生第10个设计的税要求。
对于共同体设计,必须使用EUIPO进行记录。对于法国对国际外观设计的指定,必须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要求对全部或部分外观设计进行备案指定。
同样,版权保护的范围也取决于作品的主要特征的复制;而在设计法中,对知情用户的总体视觉印象是必需的。
法院很可能会继续发展和扩展外观设计法的自主解释,将其与纯粹的审美版权法区别开来。因此,对于申请人而言,重要的是要注册其外观设计,而不能仅依赖于版权法,而版权法在新的原则下可能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