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比卢专利
保护和执行外观专利权:荷比卢
《比荷卢外观设计法》受《比荷卢知识产权公约》管辖,该公约的最新版本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该公约取代了《比荷卢外观设计法1975》,后者是在多个欧盟成员国中提供统一外观设计保护的第一部法律。在《欧盟共同体设计条例》的序言中就这样宣告了这一点。
法律框架
《比荷卢外观设计法》受《比荷卢知识产权公约》管辖,该公约的最新版本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该公约取代了《比荷卢外观设计法1975》,后者是在多个欧盟成员国中提供统一外观设计保护的第一部法律。在《欧盟共同体设计条例》的序言中就这样宣告了这一点。
《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2001年12月12日,经欧盟1891/2006条例修订)是比荷卢经济联盟国家中有关外观设计法的第二项重要立法。
由于公约和共同体设计法规都必须符合欧盟设计指令(98/71 / EC),因此它们在实质性方面相似,并提供相似的权利。自从引入已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以来,许多申请人因此选择提交共同体外观设计,而不是仅涵盖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的荷比卢三国联名外观设计注册。
最后,比荷卢三国的国家法律已实施了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2004/48 / EC),该指令为侵犯知识产权提供了具体的补救措施。
未注册的设计
《比荷卢知识产权联盟公约》没有规定对未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但是,欧盟设计法规确实如此,这意味着比荷卢经济联盟中的所有运营商都可以享受三年未注册设计保护的好处。为了有资格获得这种保护,相关设计必须已经为欧盟公众所熟知。欧盟以外的任何先前出版物都可能破坏该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但前提是该出版物可以合理地为欧盟内的相关圈子所熟知。对于外国申请人而言,这通常是申请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动力,因为其成本相当低。
保护产品及其零件的外观时,版权法,不正当竞争甚至商标保护也可能起作用。
注册外观设计材料要求
比荷卢经济联盟中“设计”的法律定义非常广泛。设计可以包括产品的外观或产品的一部分,由外观,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或材料或其装饰定义。
作为设计可以保护的东西有两个重要的例外。以下不符合外观设计注册的条件:
· 产品的特性,必须以精确的形式和特定的尺寸进行复制,以允许将包含设计或应用设计的产品机械地连接到另一种产品上或放置在另一种产品周围或对着该产品,以便产品可能会执行其功能(“必须符合”例外)。
通常,任何人都可以申请荷比卢(和欧盟)外观设计保护。发出办公室诉讼时,需要由欧洲联盟设立的代表代表。
在比荷卢经济联盟和欧盟,多种设计应用都是可能的。对于注册的共同体设计,多个应用程序必须属于同一(子)类。此限制不适用于比荷卢经济联盟的设计,并且产品的任何组合都可以在一个多重设计申请中提出。
比荷卢经济联盟(Benelux)和EUIPO都提供电子申请,并且大力推动电子申请。
BOIP和EUIPO均未提出反对外观设计申请的规定。对于已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可以向EUIPO提起撤销诉讼,或者可以向指定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法院之一提起诉讼。
权利持有人可以就侵犯其外观设计的任何外观设计的销售或制造采取法律行动,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对知情的用户产生相似的总体印象。
由于BOIP无权侵犯外观专利权,因此必须通过法院采取法律行动。但是,可以在索赔人的要求下将索赔要求输入到BOIP寄存器中,以警告第三方该要求已提交给法院。
除了禁令外,最重要的可用补救措施是罚款和损害赔偿要求。《比荷卢知识产权保护公约》还规定了要求转让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的可能性。此外,权利人可以要求召回或销毁侵权商品及其生产设备。
· 可以向法院提出单方面命令的请求,以期预防性扣押涉嫌侵犯权利人外观设计的商品。该单方面顺序通常是几乎立即批准。在实践中,法院可以联系索赔人以获得更多信息,并指出是否可能准予单方面命令。
· 可以使用初步救济程序,通过该程序可以获得禁令。在这些诉讼中无法要求赔偿损失。尽管法院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处理此类案件,但通常会在两周内做出裁决。
· 在非紧急情况下以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案情提起诉讼。此类诉讼通常需要一到两年的时间。
使用BOIP记录所有权变更,许可和留置权是高效而直接的。一份转让契约通常就足够了。为了记录许可,留置权或限制,需要所有有关各方的执行委托书。同样,该文档的副本通常就足够了。
从历史上看,荷兰和比利时的版权法为外观设计提供了有用的附加保护,而这两项法律的保护范围绝不限于艺术品。尤其是《荷兰版权法》被认为具有非常低的保护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