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专利
保护和执行外观专利权:加拿大
在加拿大,可以在三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下(可能同时)保护文章的视觉效果:
· 工业品外观设计–受《工业品外观设计法》(RSC,1985,c I-9)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实施细则》(SOR / 2018-120)的约束;
· 商标–受《商标法》(RSC,1985,c T-13)和《商标实施细则》(SOR / 2018-227)的约束;
· 版权-受《版权法》(RSC,1985,c C-42)和《版权实施细则》(SOR / 97-457)的约束。
在加拿大提交的所有新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都将根据新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法进行审查。
加拿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制度提供了一种保护物品美学特征(即其形状,构造,图案或装饰或这些特征的任意组合)的灵活方式。现在可以保护与其他功能结合使用的颜色。
为了便于注册,必须将设计应用于能够单独制造和销售的物品。对该要求进行了宽泛的解释,并扩展到例如显示屏上体现的替换零件和动画设计。
为了评估外观设计是否新颖,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将从消费者知情的角度对外观设计进行视觉评估,并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 在长期存在且长期使用且日常使用的物品中,必须表现出明显且实质性的设计差异;
· 吸引消费者的功能不是因为外观吸引人,而是因为其功能优势而应被忽略。
“新颖性”的概念已被新引入到《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中。加拿大法院尚未考虑“新颖性”测试是否等同于“原创性”测试(根据先前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适用),尽管CIPO明确表示该测试是等效的。
外观设计注册的保护期限自注册之日起,至外观设计注册之日起十年,或者自提交之日起十五年,以较晚者为准,在每种情况下,均需支付一次续订费。
尽管加拿大没有针对未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但未注册外观设计的权利可能会根据商标法或版权法产生。
除工业设计外,商标保护还可以用于为商品的美学特征提供扩展的(并且可能是永久性的)保护。
根据加拿大新的《商标法》,可以将这些特征作为三维形状或包装货物的形式加以保护(此类标记通常称为非传统商标)。
一旦注册,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并且可以连续10年无限期续签。
在加拿大,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也可能产生商标权利,包括商品的美学特征。但是,未注册的权利在地理上限于所有者可以在其中显示出显着声誉和良好意愿的特定区域。
版权法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用来保护商品的视觉特征,因为它可以(除其他外)保护每件原创艺术作品。如果将“艺术作品”一词应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中定义的商品,则有可能同时获得版权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尽管可以在CIPO中注册版权,但是很少寻求注册,因为版权是在创作原始作品后即自动存在,并且通常会延续到作者的寿命以及作者去世后的50年。
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直接通过CIPO提交,也可以通过指定加拿大在海牙体系下进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以下提供的信息与直接向CIPO提交申请有关。
可以使用各种图示技术(包括线条图,照片和计算机辅助设计模型)来描绘该表示。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尽可能多的意见,以充分披露设计的特征。
在加拿大,商标申请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也可以通过CIPO以纸件方式提交,也可以通过使用马德里体系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指定加拿大。以下信息与通过CIPO提交的申请有关。
商标申请提交后,将进行审查以确保该申请符合所有正式和实质性要求。
申请一旦获得批准,就会出于异议目的进行广告宣传。如果未提出异议(或异议全部或部分不成功),则该申请最终将成熟为注册。
作品的所有者可以在加拿大提出版权申请。加拿大没有版权的实质审查。
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与任何与该外观设计注册有关且已应用该外观设计或与外观上没有实质性不同的外观设计的物品相关,给予所有者专有权。
· 财务补救措施(包括损害赔偿或利润核算,惩罚性赔偿,判决前和判决后的利息以及通常判给成功诉讼者的费用,其中包括一部分律师费和所有合理的支出);
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主要的诉讼理由来执行其注册商标权:
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分销或广告相关的相同或容易混淆的商标,就会侵犯商标注册。
· 被告对商标的使用可能会使原告商标附带的商誉价值贬值(Veuve Clicquot Ponsardin诉Boutiques Cliquot,2006 SCC 23)。
· 对原告的实际或潜在损害(Kirkbi AG诉Ritvik Holdings Inc,2005 SCC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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