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专利

保护和执行外观专利权:瑞士

瑞士以产品所用线条,表面,轮廓,颜色和材料的排列为特征,对产品(或产品零件)的设计提供保护。外观设计需要注册,可以通过在IPI之前申请国家外观设计或在海牙体系(指定瑞士)下申请国际外观设计来获得。

 

 

法律框架

瑞士的外观设计法受《联邦外观设计法》(2001年)和《联邦外观设计法》条例的约束,其中包含有关瑞士知​​识产权局(IPI)的申请和注册程序的子条款。其他可能相关的法规包括:

·       《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1986年);

·       联邦版权法(1992年);和

·       联邦商标法(1992年)。

瑞士是大多数国际条约的签字国,其中包括:

·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的海牙协定》和《海牙协定》的《日内瓦文本》;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的洛迦诺协定》;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但是,由于它不是欧盟的成员,因此欧盟的设计指令和法规对瑞士没有约束力。

瑞士以产品所用线条,表面,轮廓,颜色和材料的排列为特征,对产品(或产品零件)的设计提供保护。外观设计需要注册,可以通过在IPI之前申请国家外观设计或在海牙体系(指定瑞士)下申请国际外观设计来获得。但是,由于瑞士不是欧盟成员国,因此共同体外观设计无效。

 

 

未注册的设计

在瑞士,没有针对未注册外观设计的特定保护。但是,未经注册的外观设计如果属于具有个人特征的知识创造,则可以受到《联邦版权法》的保护,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注册外观设计

设计的创建者或其继承人有权注册该设计。雇主有权在雇用合同期间和履行合同时对雇员创造的设计进行注册。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提交设计,不论国籍。

专利权属于第一方进行注册。但是,优先权日期可以是《巴黎公约》另一个签字国中相同外观设计的首次申请的日期,但前提是瑞士的申请是在第一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的。

为了受到保护,外观设计必须新颖且具有个性。如果在交存日期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向公众披露了相同的外观设计,则该外观设计不被认为是新颖的。此外,如果外观设计的主要特征与已知的外观设计没有实质性差异,则认为该外观设计不具有个性。关于设计是否具有个性的决定是通过逐个设计的比较做出的,而不是通过使用现有技术的马赛克来结合不同设计的特征来做出的。

注册设计的新颖性和独创性可以通过包括发明人或权利人在内的事先公开予以销毁。但是,《联邦外观设计法》规定了披露后的12个月宽限期,在此期间,权利人可以提交外观设计。宽限期的前提是,披露是由权利人或行为不当的第三方进行的,并且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如果外观设计违反联邦法律或国际条约,或者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原则,则不能受到保护。同样,如果设计的功能仅由其技术功能决定,则不能保护该设计。但是,如果存在至少一种形状上的替代方案,以实现与寻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的技术或功能效果,则不能拒绝保护。

如果零件的形状并非仅由技术功能决定,则备件可能受瑞士的设计法保护。与共同体外观设计法相反,瑞士外观设计法未包含将所谓的“必须安装”和“必须匹配”备件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之外的规定。

外观设计一旦注册,便会从新颖性和个性特征的法律推定中受益,并且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提出质疑。

在第一个五年保护期之后,可以将有效期再延长四个五年期。因此,一项设计最多可以保护25年。续期请求可以在保护期结束前的12个月内提出,并且不得在保护期满后的6个月内提出。续订是在及时全额支付了续订费后完成的。

 

 

程序

申请人可以亲自或通过代表提出申请。不在瑞士居住或主要营业地点在瑞士的申请人必须指定瑞士代表或指定瑞士通讯地址。申请必须以电子方式或通过普通邮件以德语,法语或意大利语填写正式的IPI表格提出。

《联邦外观设计法》第20条规定,在《洛迦诺协定》下,属于同一产品类别的各种外观设计应以多重注册的形式共同提交。多重注册文件所涵盖的外观设计数量是无限的。

申请人可以要求将公开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最多延迟30个月。在这种情况下,研究所将对注册的设计保密,直到延期期限届满为止。如果在延期期限到期之前撤回申请,则保密期限将无限期保留。在延期期间,权利人可以随时要求立即发布。

联邦知识产权局仅进行正式检查,包括图像质量;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独创性不包括在审查范围内。

执行力

权利持有人可能会阻止他人将其注册外观设计用于商业目的。这包括制造,存储和提供,分销,进口,出口,运输中和为此目的拥有产品。

一个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相同的形状,而且还包括所有复制基本特征并因此产生与注册外观相同的总体印象的外观设计。知情用户直接比较所产生的总体印象是决定性的,细节的变化不会与受保护的设计产生足够的区别。

外观设计注册的所有人有几种选择权,可以对侵权人采取行动。特别是,它可以针对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申请禁制令,或要求采取行动消除现有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法律费用和损害赔偿。

只有瑞士律师协会(Swiss Bar)认可的律师才能在外观设计法律诉讼中代表当事方。与在统一的联邦专利法院审理的专利法诉讼相反,外观设计法诉讼并未分配给单个法院。相反,每个瑞士州都有专门的法院来审理这些案件。在大多数瑞士法院的普通程序中,和解听证会在首次交换意见后(大约三到四个月后)进行,法院在此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初步评估。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听证会通过和解协议结束诉讼。

如果表面上存在初步侵权或有效性和无法弥补的损害,法院可以准予初步禁令。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授予单方面禁令。与德国法律相反,主要程序必须始终在初步禁令生效后30天内启动,以确认禁制令。

最后,为了防止潜在侵权货物的进出口,运输或运输途中的侵害,权利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协助。在这种情况下,海关官员将检查托运货物中的可疑产品,并在适当情况下将其扣留,以便权利人能够采取初步措施。但是,为了使权利人要求侵权商品被海关销毁,没有必要采取任何初步措施。

 

 

所有权变更和权利转让

专利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自由转让。为了有效,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商标注册簿中记录该转让对转让的有效性没有影响;但是,只有在将外观设计输入登记册后,才能对第三方善意行事。

专利权可以排他性或非排他性地许可。许可证有效,无需记录在设计注册簿中。但是,如果将许可记录在注册簿中,则可以针对该设计随后获得的任何权利执行该许可。可能会授予专利权,并且可以作为附加和取消赎回权的标的。

 

 

相关权利

瑞士判例法扩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累积外观设计保护。迄今为止,这种保护仅限于以造成混淆可能性的方式对产品进行模仿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商品化的情况。根据联邦最高法院最近的判例法,禁止不必要的比较广告的规定也适用于提供相似产品。最后,尽管门槛很高,但是如果被指控的侵权者的方法是系统性或寄生性的,或者复制了许多竞争对手的设计,则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利用竞争对手产品的良好声誉可能是非法的。

如果设计能够区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则可以对其进行保护并将其注册为3D商标。设计不得构成货物的本质或货物的任何技术上必要的包装。与共同体商标法相反,瑞士没有拒绝“实质性价值”的理由。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必须通过使用来证明获得的独特性以获得商标注册。

如果外观设计符合具有个人特征的知识创造,则可以根据《联邦版权法》将其作为应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但是,根据瑞士的惯例,通常不对被认为仅仅是工业产品的产品授予版权保护。涉嫌侵权的设计不必相同,而只能在较早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中识别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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