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专利

保护和执行外观专利权:以色列

 

 

法律框架

以色列的工业品外观专利权受《 5777-2017年外观设计法》(2018年8月7日)和《 5779-2019年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的约束。在2018年8月7日之前在以色列注册的工业品外观专利权,仍受1924年专利和外观设计条例的管辖。非工业品外观专利权,受版权法5768-2007的管辖。

以色列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

司法部宣布,以色列已加入《海牙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协定》,并将于2020年1月3日开始生效。

新的法律外观专利权框架制定了两个制度:

·       注册外观专利权

·       未注册的专利权(与欧洲共同体已注册和未注册的专利权相同)。

以色列专利局(ILPO)的外观设计专员对注册的外观专利权进行实质审查,而未注册的外观专利权的命运则由法院决定。

 

未注册的设计

未注册的专利权享有以下保护:

·       新颖性(全球新颖性要求);

·       个性鲜明;和

·       在以色列首次在以色列或国外发布该外观设计的六个月内,该外观设计产品在外观设计上在以色列境内首次商业发行或公开发行(包括通过互联网),由外观设计所有人或以其名义的人通过所有者或带有设计的产品。

初始发布,包括在线发布,包括:

·       公开广告设计;

·       公开带有设计的产品;

·       出售带有设计的产品。

未注册外观设计的排除主题可以在适用于注册外观设计的排除条件下找到。

未经注册的外观专利权利提供三年保护期,从在以色列或其他国家/地区首次发布起即可。

在首次发布后的12个月内,未注册外观设计的所有者可以申请其注册,并且该申请将进入与常规注册外观专利权利申请相同的审查阶段。

未注册外观专利权的所有权是根据已注册外观专利权的所有权推定。就未注册的外观专利权而言,在以色列或国外首次以自己或代表他人的名义首次发布外观设计的人,将被视为外观设计所有人(在法院以其他方式证明之前)。 )。

未经注册的外观专利权为其所有者提供了专有权利,以防止任何其他人出于商业目的生产作为外观设计副本的产品。此类复制可被视为生产相同的产品或带有不同设计的产品,从而给人以一般的印象,即知情的用户不会认为与受未注册专利权的产品给与的一般印象有所不同。

 

注册外观设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观专利权可能是可注册的:

·       小说(全球新颖性要求);和

·       具有鲜明的特色。

以下内容不包括在资格范围内:

·       破坏公共秩序的设计;

·       产品或其部分外观的外观设计完全由产品的功能决定;

·       产品或带有设计的产品部分的外观,该外观设计仅旨在与另一产品连接或并入其中,或者该另一产品将并入其中(即“必须匹配”或“兼容性”要求);

·       产品外观或其带有设计的部件的外观,完全是制造要求的结果,制造要求规定了产品功能所必需的形式和尺寸方面(即“必须配合”或“可操作性”要求)。

必须匹配和必须匹配的排除条件与备件设计和制造问题有关。

从首次申请之日起,已注册的专利权提供最长25年的保护期。年金每五年支付一次。

《外观设计法》在外观设计首次发布后提供了12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与未经注册的专利权人可以转向注册路线的12个月平行。

外观设计注册所涉及的官方费用相对较低。一项设计中一类申请的当前申请费为NIS400(约合110美元),一类设计系统中的申请的申请费为NIS600(约合160美元)。中小型实体可享受某些减免。根据起诉途径,可能会收取某些额外费用,并且年金将在续签时到期。

 

程序

外观设计的所有人可以向ILPO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该申请可以书面形式提交,也可以通过ILPO网站在线提交。

一个应用程序可能包括几种设计,尽管在检查过程中可能有必要对应用程序进行划分。

应用程序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       设计所有者的姓名;

·       以色列的通讯地址;

·       对于应用程序中包含的每个设计:

o       关于申请人如何成为所有人的解释(例如,通过法律的制定,购买,转让或采取行动);

o       要求注册的类别和子类别;

·       对设计的充分图像描述。

设计说明可以包括:

·       照片;

·       图纸; 

·       计算机成像。

用于描述的图像数量没有最小数量或限制,只要在图像中完全描述了设计即可。如果产品具有经常使用的各种位置,则申请人可以包括此类位置的图像,尽管不应包括临时位置(例如,位置之间转换的图像)。

图形标记的动画设计(例如,计算机图标或屏幕显示)可以视为应用程序的主题。动画应通过一系列显示动画的图像来演示。

该描述可以使用各种类型的虚线或虚线,只要每种类型的目的都清楚表达。此类行可用于声明产品的某些部分,尽管它们不应用于表示产品的隐藏部分或某些方面。

在本申请中对文字描述的使用仅限于设计中显而易见的图像特征。

图像可能包括颜色;尽管如果这种颜色不是设计的一部分,则应这样声明。

以色列不是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的洛迦诺协议的成员。审查员根据《外观设计法》附录中包含的分类清单进行分类,该分类清单实际上类似于洛迦诺分类的标题和副标题。

可以根据《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但前提是要求在先外国申请的提交日期后六个月内(根据《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可以从海牙体系申请中主张优先权,该申请被视为《巴黎公约》在先申请。

默认情况下,应用程序在归档时发布。完整的摘要有待公众在线观看。申请人可以要求在首次提出在先申请后最多六个月的申请推迟公布。

根据备案队列顺序进行实质审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远征检查,但需支付远征费(NIS250(约合70美元)):

·       申请人的高龄或医疗状况;

·       如果准予注册,则涉嫌侵犯权利;

·       与同一天提交的其他申请相比,审查时间相当长;和

·       可能有理由加快审查的其他情况。

ILPO发布了一份行政通知,其中以最大的条款来完成以下工作:

·       备案之日起10天内进行正式审查;

·       提交日期后12个月内进行首次检查;

·       在申请人回复后的22天内继续检查。

第一次检查所需的时间在2018年要短得多,平均在提交日期之后不到5.5个月。从申请到授予的2018年总体平均时间(包括申请人做出答复的时间)为7.75个月。

通常,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收据后的三个月内对办公室诉讼做出回应。可扩展,但需支付规定的费用。

审查员实质上验证了所申请的设计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检查是通过搜索ILPO数据库和专有数据库以及与公众进行的。被审查员拒绝注册的申请人可以向外观设计专员提出上诉,外观设计专员将在听到申请人的声音后作出合理的决定。

一旦被认定为合格,该外观设计将被注册,申请人将获得注册证书。

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修改登记册。一旦设计的所有者有机会被听到,设计专员便可以这样做。

已注册外观设计的所有者或任何其他所有人共同同意的共同所有人,可以申请取消注册的撤销。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取消或撤销的申请在ILPO网站上发布,专员将决定。

除注册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都可以基于以下理由申请撤销:

·       该外观设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外观设计资格;

·       外观设计的真实所有人未提出注册申请;

·       对于相同或基本相似的设计,有两个申请,而较早的申请未获批准。

专员负责撤销具有对抗性的撤销程序,包括各当事方提交其论点和证据陈述。此类证据应由可能经过盘问的相关关联方的誓章作证。专员最终将做出合理的决定,接受或拒绝撤销。该决定应解决费用问题。

如果未按时支付年金,则已注册的专利权将失效,并不再记录在注册簿中。失效的权利可以通过在六个月内向设计专员提出申请来恢复。尽管在特定情况下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但要求恢复原状的业主必须证明未及时付款。

受到专员的决定不利影响的任何人都可以在作出上述决定后的45天内向地方法院上诉。可以在收到上诉许可之前,向最高法院上诉。

 

执行力

已注册和未注册的专利权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得以执行。

对未注册外观专利权的保护将在侵权人知道或有建设性的知识得知其行为正在或应被视为侵权的情况下得到执行。这些行动包括:

·       以商业方式出售和租赁,包括出售或租赁的建议;

·       拥有为了执行上述行动而拥有的财产;

·       以商业规模发行;

·       进口不是个人使用的以色列。

假定具有未注册外观设计的产品按照《外观设计规程》中概述的说明进行标记的知识是可以推定的。此类标记要求涉及实际标记和应进行标记的情况(例如,销售或展示)。在涉及已注册外观设计的情况下,仅注册就构成了侵权人知识的假设。

注册外观专利权的所有者拥有执行以下操作的专有权:

·       以商业方式生产,出售或租赁注册外观设计产品,包括出售或租赁建议;

·       除个人用途外,以商业规模进行分配或进口到以色列(平行进口除外);

·       为执行上述任何行为而持有注册的外观设计产品。

在申请注册的公布日期之后,未经注册外观设计所有人的许可,独自或通过另一方代表他人使用注册外观设计的人侵犯了注册外观设计。

侵犯外观专利权是一种可能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除非法院找到理由证明不发布此类命令,否则原告有权就外观设计侵权诉讼获得强制令。

除了上述损害赔偿和强制令补救措施外,法院可能会在不证明损害赔偿最高为100,000 NIS(约合$ 28,000)的情况下判给原告赔偿。在确定这种赔偿时,法院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       侵权范围;

·       侵权的严重性;

·       对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害;

·       侵权人行为的性质;

·       双方之间关系的性质(如果存在);

·       在设计相关领域的产品时,应考虑到侵权人的真诚,同时要考虑到各种选择。

法院可能会要求提供有关侵权细节,侵权产品的交付或销毁的详细信息,以及针对侵权产品的制造方式所采取的防止未来侵权的行为的详细说明。

任何人在经营过程中未经注册外观设计所有人的许可,通过制造或进口与注册外观设计相同的外观设计而在商业上利用注册外观设计的人,可处最高NIS75,300罚款(大约) 21,000美元)。

在某些情况下,海关人员可延迟放行涉嫌侵犯注册外观设计的货物,并将其视为《海关条例》禁止进口的货物。

所有权变更和权利转让

默认情况下,除非《外观设计法》另有规定或当事各方之间另有规定,否则设计者是专利权的第一所有者。

《外观设计法》规定了“服务外观设计”,根据该外观设计,员工设计的外观设计被视为由雇主拥有。

在委托外观设计的情况下,作品的委托人被视为外观设计的所有者。在没有其他证明之前,假定已注册外观专利权的申请人是该权利的所有者(可以向外观设计专员提出适当的动议)。

专利权可以全部或部分分配。转让外观专利权的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尽管该要求仅具有声明性质),并且适当地表明存在口头协议的证据同样有效。注册外观设计中的权利转让仅对协议的当事方或知道转让的人有效,除非这种转让已适当地记录在注册管理机构中。已注册外观设计的转让当事人(包括未决的注册申请)可以申请注册权利,以反映外观设计中的权利。

 

相关权利

根据《版权法》,除其他外,以任何形式附加的艺术作品均享有版权。但是,除非《外观设计法》所定义的“外观设计”未经使用或不打算用于工业制造,否则版权将不存在。尽管如此,在最高法院最近的裁决Fisher Price Inc诉Devron Import&Export Ltd(CA 1248 / 15,2017年8月31日)中,法院裁定不应仅仅因为原创作品出现在符合外观设计条件的产品上而拒绝对其进行版权保护。保护。

产品可能同时受外观设计法和专利法的保护。但是,仅由技术功能决定的产品功能将不受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

商标可以是二维或三维(3D)。在颁布新的《外观设计法》之前,法院的普遍意见是,保护3D产品或其包装的外观设计的适当方法是将其注册为外观设计,尽管也可以并行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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