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
保护和执行外观专利权:中国
法律框架
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仅在中国,外观设计通常可以受到版权,商标或专利法的保护。版权主要是从艺术意义上保护外观设计,而商标则着重于外观设计的独特性。适用专利法。
未注册的设计
为了外观设计,必须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进行注册。如果外观设计未注册,则寻求保护的唯一方法是版权保护;但是,版权仅涉及外观设计的艺术方面,对于未注册外观设计的替代措施是有限的。
注册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可以使用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注册。如果使用该设计标识产品所有者,则商标是合适的。为了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是最佳选择。
根据专利法,关于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形状,图案,其组合或颜色与形状和图案的组合的新设计,具有丰富的美学吸引力,适合工业生产。应用。设计必须与产品相关,并且该产品必须适合工业应用。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和天然产品不能构成外观设计。此外,产品的任何组成部分如不能分开销售或单独使用,均不具备外观设计专利的资格-例如,根据专利法,杯子的手柄或齿轮的齿不是根据专利法生产的产品,因为它们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形状,图案,其组合或颜色与形状和图案的组合。因此,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主体是外观设计的结果,而不是外观设计的想法。设计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图案或颜色。如果无法确定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或颜色(例如,是气体,液体或粉末),则不具备专利权保护。
如果由具有不同形状或样式的几个组成部分组成的单个产品只能通过这些组成部分组装成某种形状(例如,一个带有单独底座的电锅),则可以保护该单个产品的设计根据最终组装产品的形状或样式。如果无法确定最终产品(例如,儿童的构造集),并且最终产品的形状可以根据组装方式而变化,则可以通过每个组件的特定形状或图案来保护产品部分。
程序申请人
根据专利法,任何个人或实体均有权在专利申请之前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办公室。
优先
申请人在国外首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申请后六个月内在中国提出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享有优先权:和:
· 该国与中国之间达成的协议;
· 两国均已加入的国际条约;
· “互惠互利”的原则。
但是,如果第一份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则申请人可能没有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所需的文件包括:
· 一份申请表,说明申请人的姓名,外观设计名称和包含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 图纸或照片;
· 简要说明:
o 包含外观设计的产品的标题;
o 产品的用途;
o 设计的基本特征;
o 哪幅绘图或照片最能体现出设计的基本特征。
申请费也是必需的。
审查
提交申请后,将由专利局进行初步审查。通常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盖子:
· 申请的外观设计是否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条件;
· 这些图片或照片是否清楚地表明声称受保护的产品;和
· 包含在应用程序中的设计是属于相同还是相似的设计思想,并且可以在一个应用程序中提出。
经过初步审查后,如果发现没有理由拒绝设计申请,则该申请将被驳回。的确。
上诉驳回申请
如果申请文件中存在缺陷并且在申请人对审查员的职务或有关缺陷的通知进行修改后仍未纠正的缺陷,审查员可以决定拒绝应用。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的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驳回上诉,并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审查该申请。在上诉的同时还可以进行修改。收到上诉请求后,董事会将重新审查该申请,并发布重新审查决定,宣布该决定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被维持,撤销或撤销。修正案。
申请人不满足复审决定的,可以请求法院复审。决定。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布授予权利之日起,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授予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权利无效的。
任何个人或实体,包括专利权人本身,都可以提出请求,以使授予的外观设计无效专利。
无效理由: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可以依据的依据包括:
· 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是否不符合专利保护的条件;
· 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或者与现有外观设计的特征组合?
· 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是否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的形式要求。
现有外观设计是在设计之日之前在国内外公知的外观设计。应用。
第一要务是判断被指控的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外观设计是相同还是相似,是现有外观设计的组合还是先前存在的外观设计正确的。
判决规则
判决的对象:判决的对象是有关的外观设计专利,特别是外观设计专利中包含的图片或照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的任何限制也将是经过考虑的。
判断依据:判断必须由特定的主体做出,因此确定判断的主体是前提。判断。
在当前的实践中,将根据具有专利的产品的普通消费者的知识和认知能力做出判断。担心的。
某类产品中包含外观设计的普通消费者应具有以下特点:特征:
· 在申请日之前,与并入相关专利的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中所包含的设计的常识和常用设计方法;和
· 能够区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之间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差异的某种能力,但是没有注意到形状,图案或颜色的微小差异。
在“摩托车车轮”一案中,一审法院裁定:“摩托车车轮属于中间产品,电机的消费者不会直接购买车轮并将车轮安装在电机上,因此,普通的购买者或使用者是电动机轮应为电动机的组装人或修理人,并应作为判断的对象。”
但是,上级法院推翻了该判决,并裁定“判决的对象应包括电动机的组装或维修人员以及普通消费者,因为电动机的车轮是电动机的主要部件,并且普通消费者可以看到并注意到它。因此,普通消费者也应经过考虑的。”
判断标准:外观设计的比较和评估是基于普通消费者的一对一比较,直接观察,整体观察或综合评估的观点。比较将仅针对产品的外观;从外部看不见的功能将不会包括。
执行力诉讼原因
与实用专利一样,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者有权执行其专利,以禁止他人利用其外观设计专利。开发包括:
在外观设计专利的强制执行中,确定侵权时关键在于确定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根据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仅限于附图或图片所示的产品设计。简要说明可用于解释如图所示的设计,或者图片。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后,法院将比较专利和被告产品,以确定被告产品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即,确定被告产品与外观设计相同还是相似)呈现在专利)。
与无效程序一样,判断的对象是普通消费者。在侵权判定中,普通消费者通常是直接购买者。
在“汽车保险杠”案中,法院裁定该标的是直接购买者,而不是最终购买者(即汽车购买者)。在“会议系统使用的设备”案中,法院裁定,普通消费者是购买,安装和维修会议的人。系统。
产品要素: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侵权的外观设计属于相同或相似种类的产品。基于此,将汽车设计应用于汽车模型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它属于不同的产品类型。
设计要素:当外观设计专利和被告产品的外观在某种程度上相似但保持一定差异时,可以引入设计要素或新颖性点作为辅助措施。
在通风罩案中,法院强调,与现有设计元素相比,创意设计元素或新颖性点对视觉效果的影响更大。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产品不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创造性设计要素;因此,它不在本产品的保护范围之内。专利。
判断标准:与无效过程一样,判断是基于普通消费者的观点,即直接观察,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比较仅针对产品的外观;从外面看不到的功能将不会经过考虑的。
公平救济包括初步禁令和永久禁令。在Panasonic诉珠海金岛一案中,专利权人Panasonic被判赔偿300万元人民币,这是根据侵权所获得的侵权人的利润进行评估的。
与其他专利一样,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转让或许可给他人。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整体转让或许可,转让专利权的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并在专利之前进行注册。办公室。